新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作者:佚名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赵西娅报道)为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日前,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确定了考试对象及报考条件,其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实施细则》强调,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等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等,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想了解更多教师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可登录自治区教育厅官方网站(http://jyt.xinjiang.gov.cn)查询。
原文链接:http://jyt.xinjiang.gov.cn/edu/jydt/202205/823b4b4c2fec410c862cfe0e2c55a2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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