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我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广西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设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要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各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指导广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建设,指导全区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基本规范及本实施细则,负责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统筹指导工作。
第五条高校依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高校应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功能,研究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定期开展自评;每年在学校官网发布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发展报告。
高校根据教育部建立的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信息平台,对全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专业设置范围
第七条 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本、专科专业目录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八条 广西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专业目录》提出增补专业的建议。材料内容包括:相关行业(职业)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专业简介等。
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增补专业建议材料报至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增补专业建议进行评议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信息平台。
第九条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控制专业为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已经明确的国家控制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十条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终身学习需求。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体包括:
1.规范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名称、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入学要求、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支持服务能力等基本要素。应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设定专业学制与学习年限。科学设定总学时学分,合理安排集中面授、在线学习和自主学习的学时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开齐开足思想政治理论课。
2.教师队伍应满足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每个专业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任教师数不少于5名;其中,本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专科层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名。原则上师生比不低于1:500。
3.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原则上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00。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具体包括:
1.有科学的专业建设规划,稳定的专业建设经费来源和持续的建设经费投入计划,原则上用于专业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学费收入的15%。
2.具备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实训条件,原则上每个专业有不少于1个实体或虚拟仿真实验室或2个校外实习基地。
3.有满足学习者在线学习需要的信息支持系统和数字化学习资源。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本校已开设的且有至少一届毕业生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家控制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具体程序为:
(一)各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汇总全区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增设专业数量,原则上每年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不超过3个。
鼓励高校根据社会需求优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结构,建立专业预警、退出机制,新设置专业原则上5年内不得主动撤销。高校主动撤销专业后,可按程序增设相同数量的同层次专业。
第十三条 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学校须按教育部要求按时按质发布上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广西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具体要求同第十条。可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若不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停止招生并撤销。
第十六条 广西开放大学、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有在籍学生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若不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目录内的,原则上应停止招生并撤销。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七条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首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或恢复举办连续3年及以上未招生的专业,视为增设专业。增设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高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专业及相关信息。
(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 广西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非国家控制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组织本校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拟增设专业进行评议,评议后通过信息平台提交人才需求报告、专业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申请材料。
(二)信息平台将申请面向社会公示1个月,学校官方网站应同步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及时将意见处理情况及修改后的申请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三)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广西开放大学和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增设国家控制专业的具体程序为:
(一)组织包括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及教育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增设专业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二)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应面向社会公示1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过信息平台填报当年拟招生国家控制专业及相关信息。
(三)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将拟新设国家控制专业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 高校拟增设专业和已有拟招生专业的相关信息须于当年1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填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高校提交的专业信息统筹汇总后,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于当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专业备案或审批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鼓励高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加大课程资源建设力度,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自我评价机制。鼓励引入专门机构、社会第三方机构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认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充分运用信息平台统筹管理各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广西实际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检查和评估办法,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建设的监督与评估,新设置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当年应开展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自评,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该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对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严重不规范、教育质量低下的专业,将视情节责成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该专业暂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设置新专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高校不得进行宣传和组织招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加强校外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校外函授站点、学习中心的准入、评估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停止招生后,须按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继续做好在读学生的教学工作,直至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99517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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