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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反馈:《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在面向全省16市征求意见的基础上,3月10日,再次将修定的《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管理办法》通过座谈会、信函等方式征求了威海、烟台、潍坊、淄博4市教育行政部门, 20位齐鲁名师领航工作室主持人、15位齐鲁名校长领航工作室主持人、20位齐鲁名师领航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学校校长的意见建议。经疏理研究,吸收采纳建议6条,未采纳建议2条。

  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七条到第十一条(第三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中,明确市、县(市、区)分级责任。突出属地管理,以利工作落实。

  二、第八条: 建议增加“搭建领航工作室交流展示平台”。

  三、第十三条:“学校要将主持人、成员参加工作室相关的业务活动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中,将“工作量”改为“教学工作量”。加上“并列入学校工作计划”。

  四、第十五条:“齐鲁名师名校长建设工程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改为“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五、第十七条:统一时间要求,第十七条与第二十四条均将“每学期开设”统一为“每年开设”。

  六、第二十一条:“工作室成员调离教育教学或校长工作岗位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具体情形及时变更主持人,无适当人选的,终止对工作室的经费支持。”中“工作室成员”改为“工作室主持人”。

  未采纳建议及理由:

  七、第二十五条:“领航工作室考核评价采取过程性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访谈等形式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拨付挂钩。” 代表建议明确提出“必须取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才能评优,优秀占比20%,良好占比30%等”。

  未采纳理由:领航工作室以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为主要目标,教学成果是工作室工作成效的标志性成果之一,不应作为考核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八、第二十九条:“鼓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工作室项目建设和经费投入,参照教育部和我省相关做法,可按照省与地方或学校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用于工作室的建设及当地教师校长培养活动等。” 代表建议把“鼓励”修改为“必须”。

  未采纳理由:各地对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情况不一,部分市地无法按照必须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附: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0/11/27/art_12023_1006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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