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加强校园欺凌综合治理是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事关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12月,省教育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建立健全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预防教育为核心,以综合整治为保障,将校园欺凌防治纳入扫黑除恶、护校安园、平安校园建设等各项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今年以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校园欺凌有所抬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实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要求,有效防治校园欺凌,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深化“平安校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措施共分四部分,一是强化源头防范,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校园欺凌防治良好氛围;二是强化风险防控,健全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校园欺凌工作制度机制;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扣紧依法、依规、依纪校园欺凌处置链条;四是强化措施保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欺凌治理格局。通过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欺凌防治的思想认识;持续深入落实校园欺凌防治各项举措,做好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和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持续深入规范事件判定及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置欺凌事件;持续深入完善预防、培训、考评和问责等长效机制,促进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科学高效开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邮箱:sdxxaq@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于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要求,有效防治校园欺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下简称《方案》),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源头防范,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校园欺凌防治良好氛围
1.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各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下同)每学期开学的前一周,向教育部门报送学期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二是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利用两周1课时的安全教育课、开学第一课、1530教育模式等,把防治校园欺凌相关知识纳入重点教育内容。三是每学年春季、秋季开学第二周定为“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周”,通过专家讲座、主题班会、演讲、征文、制作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四是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案例式、情境式教育教学活动,让学生直观认识欺凌行为表现,并熟悉反抗或保护措施。五是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全省校园欺凌防治相应学段的线上、线下知识答题活动,确保参与率100%。六是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防治校园欺凌教师培训,3年轮训一遍。
2.抓实重点领域专项教育。一是持续深化核心价值观教育。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道德、传统文化课堂教学,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团结关爱同学、珍爱生命、不恃强凌弱。二是强化法治教育。借助《道德与法治》课程、运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邀请法治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到学校作1次辅导讲座;组织师生积极参加“学宪法、讲宪法”专题活动等,进一步增强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性。三是突出心理健康教育。每所学校建设心理辅导室、设立心理咨询电话、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师和班主任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校园欺凌防治专题培训;常态化关注学生思想动态,每学年开展1次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健全异常心理学生和跟踪教育情况台账。
3.推进家校联动共育。一是每学年开展一次大范围家访,通过问卷调查、设置防欺凌倾诉信箱等形式,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向家长宣传校园欺凌辨识和防范常识,听取学生离校后表现及家长意见建议。二是每学期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通报学生在校情况,提示家长强化家庭教育及监护责任。三是每学期通过召开家长会,向家长普及欺凌防范常识,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健康成长。四是通过微信、QQ群和家委会、家长学校等,及时发布校园欺凌事件信息,警示家长时刻绷紧监护弦。
二、强化风险防控,健全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的校园欺凌工作制度机制
4.加强制度防范。一是会议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专题研究解决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措施、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二是风险评估制度。每学年开学前,学校要组织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动态完善校园欺凌防治预案。三是强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学校教职员工对侵害学生行为强制报告责任和义务,学校老师在接到学生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学校,严禁知情不报或私下了结。学校突发欺凌事件后,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教育、公安部门;属地教育部门在3小时内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部门。发生性质极端恶劣欺凌事件,可直接报告省级教育、公安等部门。四是信息员制度。建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随时搜集、掌控情报信息,及时锁定有欺凌倾向人员,实现对苗头问题早干预、早化解。五是承诺书制度。每学年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
5.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学校每学期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父母离异学生情况,对情绪异常、有暴力倾向、有小团伙迹象等特殊群体及个体学生,要一班一册建立台账;全面排查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校园欺凌线索和事件,并建档立卡。二是各级教育部门要畅通举报和求助渠道,设立学生欺凌举报和咨询平台,线上线下接到相关线索信息时,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及时有效处置。三是学校在校园显著位置公告学校欺凌防治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制定有奖举报措施;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时间开展谈心活动,畅通学生倾诉渠道,对重点关注学生要个别约谈。四是加强视频巡查,完善探头站岗、鼠标巡逻防控机制,每月组织对欺凌易发区域和重点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分析,从视频大数据中梳理行为异常学生轨迹,甄别问题线索。五是加强人员巡查,组织力量深入到班级、宿舍或学生集中活动场所,监控死角要重点排查,发现问题即刻处置。
三、强化责任落实,扣紧依法、依规、依纪校园欺凌处置链条
6.压实学校监管责任。一是各学校成立欺凌处置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处置欺凌事件。对所发生的欺凌事件,15日内完成调查、复查,提出处置意见及跟踪观察涉事学生及舆情管控措施;涉法涉诉不宜由学校处置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二是强化考核评价,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评价体系,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工作考评,评价结果作为评先选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三是要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正当权益,通过奖励措施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引导鼓励教师担当作为,大胆管理。
7.压实家长监护责任。一是发生欺凌事件后,学校要立即告知并要求实施欺凌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向被欺凌学生或家长赔礼道歉,并协商妥善解决办法。二是要求实施欺凌的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欺凌处置工作委员会进行检讨,家长陪同学生抄写学校有关规定,共同接受教育。三是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不予配合或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学校主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协助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8.压实涉事学生责任。一是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评价。对义务教育阶段有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要视其轻重情况在操行评价里有记录,高中阶段学校据此做好防范预案。二是依据欺凌行为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依据《方案》分别予以处置。三是强化惩戒,将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学生,按有关程序转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四、强化措施保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欺凌治理格局
9.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领导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校园欺凌处置内设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强化协同联动机制,教育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网信、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动协作,按照《方案》要求,落实部门职责,定期研判、交流信息,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强化专班攻坚机制,对极端恶劣校园欺凌事件,成立由省、市、县、学校及专家参与的处置专班,进行现场处置指导。
10.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积极开展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把准惩恶扬善主基调,保证宣传时效和质量,发挥社会舆论威慑力,形成学校内外呼应、社会人人喊打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误解或质疑,防止负面舆情蔓延和不良炒作。对于造谣传谣的不法分子,教育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惩治。
11.建立救助机制。学校要做好对被欺凌学生及家长的抚慰、心理疏导干预,同时做好对被欺凌学生情况的保密工作。被欺凌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启动资助程序,严防衍生极端事件。
12.加强督导问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常态化中小学校欺凌防治督导检查工作,把校长第一责任、分管副校长领导责任、班主任直接责任等落实情况,作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重要依据。对每学期发生2起及以上欺凌事件的学校,应调整学校主要领导岗位,约谈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同志;对每学期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欺凌事件的市,进行全省通报。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0/9/23/art_12022_9814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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