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文教内参!
文教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文化交流 > 正文

意见征集反馈:《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4日至3月13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邮件、信件共收到意见建议34件,经过整理有效意见建议21件。我们对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析整理,就文稿进行了修改。

  一、意见建议吸纳情况

  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督学队伍体系、督学聘用管理、督学激励保障等方面,经过认真分析,拟作如下修改:

  1.关于总则。根据规范性文本标准要求,结合文本制定过程中相关文件依据的多重性,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了概括性阐述,使表述更加严密。

  2.关于第二章。将“结构与体系”相关内容进行了分解。将“各级政府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的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聘用的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面向社会聘请的特邀教育督导员等”不同层次的督导人员一并罗列,不便于后文对于专职督学、兼职督学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的表述,容易出现行文复杂、内容繁杂问题,造成理解上的困惑和落实上的困难。所以,将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表述纳入“任职条件与聘任”中,把“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队伍”建设另行放到“管理与考核”一章中,增加“与督学队伍统筹使用,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社会共同参与的督学工作体系”的表述。

  3.关于督学的任职条件。删除了“(五)具备从事和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身体条件和时间,能够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六)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续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具备从事和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身体条件和时间,能够深入一线开展工作”是对督学的履职要求。相关规定放到后文进行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培训和调研”将被解聘。

  关于督学的年龄的表述,借鉴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条件,在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则没有相关表述。结合我省实际,对督学年龄暂不做规定要求。

  4.第六条,关于省督学选聘范围。当前,少先队建设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拓宽选聘视野、增强督学专业性,对选聘范围做了完善,增加“省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少工委负责人”。将政协与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并纳入督学选聘范围,更加全面、系统和务实,对于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将“督学解聘”从督学“任职条件与聘任”中删除,移到“管理与考核”中,使逻辑更加科学、编排更加清晰,便于理解和运用。

  6.关于第四章“职权与纪律”,该章包括督学的职责、权利、义务与纪律等四项内容,用“职权与纪律”表述难以全面涵盖。而这四项内容对于督学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督学行为,将该章拆分为两章“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和“第四章 义务与纪律”。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增减、调整、修改和完善。

  二、意见建议未予采纳情况

  部分意见建议不符合上级要求和教育实际,未予采纳。涉及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督学的部分权利、督学培训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有的超出了督学的职责范围,有的已在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部署,有的不切实际,未予吸收。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4/16/art_12023_10288142.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文教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文教内参 wj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010-56020798 15301041151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wjzxwang@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