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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字〔2020〕7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3日

  

  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

  为更好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区域离不开、业界认可、全国领先,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专业(群),经研究,决定建立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制度。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体系,形成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推动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区域和行业重点产业,科学准确定位,建立健全对接产业、动态调整、自我完善的专业(群)建设发展机制,促进专业资源整合和结构优化,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不断提升育人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考核范围

  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技术大学、举办专科教育的本科高校)所有专业(群)。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

  综合考虑专业(群)全省布点数和在校生数,以量大面广的专业(群)为主,按照同类专业(群)进行考核,每3年一轮。考核内容包括考核指标和负面清单两部分。发展水平考核赋分后进行等次评定。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一)考核指标体系。按照综合考核近3年专业(群)发展情况、总体数量与人均数量相结合的原则设计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组成,包括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附件1)。按照百分制赋分。特色创新指标为加分项(附件2)。

  (二)考核负面清单。从意识形态、规范管理、经费使用、重大事故等方面设定了11项负面清单(附件3),其中,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5项,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6项。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由省教育厅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安排布置。考核年度9月,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完善评价标准,明确具体推进计划、工作措施。

  (三)开展自评。考核年度10月,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提报考核材料。

  (四)组织评价。考核年度11月,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组织专家对各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群)进行网络考核。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五)确定结果。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期间,对专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A、B、C、D五个档次。A+、A、B、C、D档分别为前10%、10%—25%、25%—50%、50%—80%、后20%,有“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的最高为C档,有“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的为D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结果。

  考核指标体系试行成熟后,适时实行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同类专业排名制度,并对同类专业群进行考核排名。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学校及举办方,作为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分档、排名的主要依据和考核学校的重要依据。

  (二)对确定为A+、A档等次的专业(群),在经费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安排中给予倾斜;对确定为D档等次的专业(群),予以优化调整。

  (三)各相关学校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省教育厅强化对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次考核内容,确保整改到位。

  

  

  附件:

  1.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指标.doc

  2.特色创新定量指标评分办法.doc

  3.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和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doc

  

  本站政策解读:

  《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群)发展水平考核方案(试行)》解读

  邓云锋在部省共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相关政策

   其他平台解读:

   山东教育新闻网微信公众号解读

   山东教育新闻网解读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0/7/2/art_124276_9260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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