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管理,建立健全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制机制,提升研究生联合培养(以下称“研究生联培”)质量和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依托省“科教融合协同育人”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称“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本办法所指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依托省“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研究生联培工作的统筹、监督、考核和专项计划分配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共同承担研究生联培任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四条准入条件:
(一)充足的条件支撑。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充足的优质生源,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具备支撑研究生培养的高水平科研实践平台和项目、高素质导师队伍、良好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完善的制度体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应加强研究生联培管理制度建设,对导师队伍、管理队伍、日常管理、科研指导、学术交流、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良好的合作基础。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立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对研究生联培工作进行科学谋划,主动对接能够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合作关系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或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生联培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山东省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或《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以下均称《合作协议》),约定培养方向、选拔标准和程序、培养目标和要求、培养方法以及培养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请。研究生联培双方依据《合作协议》,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提出联培计划需求,形成《关于申请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招生计划的报告》(以下称《申请报告》),双方签字盖章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报告》应包括双方合作基础、制度建设、协商情况、联培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及联培招生数量等,同时附上《合作协议》(已经开展合作的,不需报送)《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计划年度申请表》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研究生联培计划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招生前一年的12月1日—15日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年度新增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二)省级批复。省教育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依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双方合作基础及成效等统筹确定下达专项计划数量。首次提出申请的,省教育厅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原则上不支持临时性、短期性研究生联培。省级批复的,纳入省级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库管理。
第三章联培过程管理
第六条严格招生录取程序。联培双方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将专项计划、招生学科或专业纳入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复试录取由计划下达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原则上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导师要参与复试过程,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或实践创新能力等内容的考查。
第七条加强培养过程和学位管理。联培双方共同研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做好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有序衔接和有力保障,确保研究生联培质量。
第八条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联培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联培双方要坚持立德树人导向,高标准遴选一批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导师,搭建校内外导师间沟通交流平台,明确校内外导师职责,构建协同、稳定、高效的合作育人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导师纳入学校导师库,统一管理、统一建设。原则上,科研院所导师为联培研究生的第一导师。
第九条强化研究生日常管理。联培双方要强化联培研究生管理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联培研究生管理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联培研究生的全过程管理,守好安全底线,压实管理责任,特别是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跟踪服务。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要切实做好联培研究生在本单位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日常考核及学习、生活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加强联培双方的沟通协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应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或推进会议,专题研究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谋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研究生联培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取消合作。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核减下一年度专项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研究生联培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能完成专项计划,或擅自将专项计划挪作他用的;
(三)合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或出现培养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研究生联培质量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取消研究生联培资格的,在充分尊重在读联培研究生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可按《合作协议》继续完成培养,或转为非联培研究生继续培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更换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总结研究生联培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连同当年度专项计划落实情况、上一年度研究生联培情况形成《山东省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情况报告》《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情况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0日。
附:
关于《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全面提升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成效,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提出,要推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特别是要让专业学位更专业,聚焦实践创新能力培养,让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培养过程,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提出,要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以大平台、大团队、大项目支撑高质量研究生培养,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培养。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推动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近年来,省教育厅先后与中科院海洋大科学中心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行业骨干企业等开展战略合作。2019年以来,我省安排专项招生计划,用于支持科教、产教研究生联合培养。通过政策引导和环境优化,基本形成了省教育厅推动、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响应、高等学校参与的良好格局,协同育人取得了初步成效。
目前,我省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工作中还存在准入机制不健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完善、沟通交流不畅通等问题,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管理,提升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成效。
二、起草过程
2021年,赴江苏、辽宁等省及省内济南、青岛、潍坊、泰安驻地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开展调研,起草《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初稿),并就相关内容广泛征求了高校和科研院所意见。
2022年,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征求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厅机关有关处室意见建议,形成《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共分五章,15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介绍文件适用范围及制定目的等。
(二)第二章准入条件与资格申请。共2条。明确申请条件(条件支撑、完善的制度体系、良好的合作基础等)、申请程序(申请周期、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
(三)第三章联培过程管理。共4条。明确招生选拔、培养和学位管理、导师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等。
(四)第四章监督考核。共4条。明确省教育厅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研究生联培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惩戒的情形作出规定。对联培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五)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文件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2/4/25/art_12022_1029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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