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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检察机关护航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2-01-05 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佚名

  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周静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市检察机关联合妇联、中国儿童中心等机构,整合社会家庭教育指导资源,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

  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帅,男,16岁,父母离异,随母亲在北京生活,其父长期在河北生活,父子俩见面较少,对小帅关心、教育更少。2021年2月14日其父请小帅吃饭唱歌,期间在父亲的邀请下喝了半斤白酒6瓶啤酒,后独自回家,途中先无故殴打被害人唐某并致其轻微伤,后将张某扑倒致其轻伤。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检察机关认为,小帅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与其父带其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并饮酒过量有关,其母也疏于对其管教,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对其父母进行训戒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以新法实施为契机,部署安排部分基层检察院探索检察机关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规范训诫程序,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训诫并制发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依据,明确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时长和次数,并对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提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等希望。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jyzx/ztzl/bjjypf/fzzx/fzyw/202201/t20220105_2582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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