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期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2019年,我厅启动第二期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建设周期3年。根据创建工作方案,决定开展第二期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评估对象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名单的通知》(桂教民教〔2019〕2号)确立的52所学校(见附件1)。
二、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共设7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评估指标满分为100分,评估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即为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创建达标。
三、评估安排
2021年9—11月,我厅将组织6个专家组赴各地各学校进行现场评估,每个专家组4人,各组负责评估的地市和学校安排见附件1,具体日期及行程安排以各专家组电话通知为准。
四、评估方式
(一)学校自评。受评估学校填写《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评估表》《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自评报告表》(附件2、3),按照评估表中的评分要素和评估办法准备好有关材料和实物。
(二)专家听取汇报。专家组听取受评估学校汇报创建工作情况。
(三)专家核查学校。专家组对照学校自评表和相关材料,核查学校自评情况。
(四)专家现场评估。专家组现场与学生交流,抽查检测学生了解、掌握民族文化知识及民族文化技能、技艺情况,现场核查学校有关设备设施和材料,按照评估表进行评估。
五、有关要求
(一)此次评估是对第二期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立项单位的一次性评估,今后不再安排对以上学校的评估验收工作。请各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高度重视,派专人指导受评估学校做好迎评准备相关工作。
(二)请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各安排1名迎评工作联系人与我厅各组联络员对接,联系人回执(附件4)请发至邮箱:gxmzjy@163.com。
(三)本次评估专家组现场评估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我厅负责。
(四)评估活动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当地疫情防控纪律要求,请各地各学校在接待安排中严格遵守。
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民族教育发展中心覃其文,0771—5815195、18877101510。
附件:1.待评估学校名单
2.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评估表
3.自治区民族文化教育示范学校自评报告表
4.联系人回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0154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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