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转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重要意义
规范“公参民”学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重要意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促进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二、稳妥有序推进“公参民”学校治理工作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不得新增设“公参民”学校,认真排查本地、本校“公参民”情况,厘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建立台账,“一校一案”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占用公办教育资源问题,逐步整改到位。
三、切实加强规范“公参民”学校的组织领导
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党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民主决策,稳妥有序推进。要加强风险研判,做好预案,分类管理、有序整改,实现平稳过渡。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杜绝出现利益输送、公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对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打折扣、搞变通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教 育 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jyt.gxzf.gov.cn/zfxxgk/fdzdgknr/tzgg_58179/t10016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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