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召开校外培训机构座谈会,传达学习《意见》精神,把中央要求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传达到每一个培训机构负责人,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动自觉,了解掌握培训机构状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按照《意见》关于“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立即停止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三、对于暑期已经预收培训费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妥善处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停止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并做好数据更新的紧急通知》(青教规办函〔2021〕3号)的要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五、各地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消防、城管、卫健等部门,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培训机构要从严从快处理。
六、各地要强化安全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指导和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七、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施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等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帮助解决,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平稳有序推进。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原文链接:http://jyt.qinghai.gov.cn/gk/tzgg/202108/t20210811_35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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