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21年成人高校招生(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5号,附件1)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确保考试招生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考试招生安全平稳
1.压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和防疫安全,全力保障成人高考安全平稳实施。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成人高考、治理考试环境、整治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成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考试安全防疫安全双重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严格执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重大问题决策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报告省教育厅。成人高考必须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各相关学校都有责任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义务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标准化考点能用、管用。
2.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各地各高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要求和《河南省2021年成人高校招生组考防疫工作指南》(附件2),并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细化组考防疫工作方案,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强化信息确认、考点考场、评卷、录取等场所防疫举措;要安排已接种新冠疫苗的工作人员负责成人高考考务工作,统筹做好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日常体温测量、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和考务工作,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认真落实入场体温检测,考场全面消毒、通风、保持间距等措施。开展考务人员全覆盖式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确保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强化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的原则,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制定本辖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将工作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做到分工细致、职责明确、措施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保密、监察、工业和信息化、宣传、市场监管、卫健委、应急管理、疾控、电力等部门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要完善细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针对成人高考报名信息确认、考试、评卷、录取期间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播以及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加强对舆情和突发事件的研判预警,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强化服务,提升考试招生工作质量
4.健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招生工作体系。各高校要加强所属函授站点的监管,严格执行年度审核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十严禁”“30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含函授站点)、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示制度,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各自信息公开任务。
5.加强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加强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警宣传,提醒考生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纪守法。要会同宣传、公安、网信等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期间,各地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6.加强招生行为监督。各高校要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完善招生宣传管理制度,规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发布,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录取;不得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等。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高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三、严格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7.严密报名组织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生网上报名的组织实施工作。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网上报名、网上填报志愿、网上采集考生信息、报考资格审核及确认、网上缴费、绑定微信公众号和自行打印准考证的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生咨询服务工作,以适当的方式提醒考生阅读并签订《成人高校招生考生承诺书》和《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3)。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针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审核确认的考生,要在当地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信息确认点,组织好现场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8.严格报考资格审核。各地各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确定的报名条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与相关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积极推行考生身份和报名资格网上核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招生考试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异地报考、申请相关照顾政策和免试入学等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格落实《河南省居住证》政策,坚决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对申请相关照顾政策和免试入学的考生进行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9.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高校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服务面向地区、行业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分析预测,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报考人数及承担高职扩招规模等因素,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严格按照脱产、业余、函授等不同学习形式,科学合理编报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送、调整等工作使用教育部指定系统在网上进行。各高校要按照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安排,按时完成计划编制等工作。
10.严密考试组织管理。各地和专业加试的高校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管理和维护升级,完善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不断提升考试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替考以及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等违规行为。要加强试卷安全管理,采取人防、技防等多项措施,实现对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建立健全考务及安全保密人员的管理制度,选聘信得过、靠得住的人员承担考务和安全保密工作,关键岗位要双岗双责,重点岗位要一岗多控、人技联防,形成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要严密做好考务组织和考场管理,精准实施考务操作,强化考风考纪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试卷在制卷、运送、发放、回收、保管、施考、评卷等全过程的安全保密。
11.严格招生数据管理。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考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重要设备、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和安全监测,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进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击、防篡改、防瘫痪、防窃密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确保在线采集、存储的考试招生数据完整、规范、准确。
12.严格招生录取管理。录取工作由省招办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30个不得”等招生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要加强对录取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违规承诺录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规招生行为。
13.严格新生资格复查。各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同时按照报考要求对新生开展前置学历资格复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报名资格造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14.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成人高考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报名资格造假及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以及在考试期间不服从考点防疫工作安排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2021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附件4)要求执行。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1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jyt.henan.gov.cn/2021/08-31/230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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