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有关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省教育研究院: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2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已入库人员信息更新和新入库人员推荐工作
(一)已入库人员信息更新
各有关单位,登录“广东省教师工作平台”(网址:https://edu.gd.gov.cn/jiaoshigongzuo/main.php),点击“评委库管理”模块,登录后点选左侧“中职教师正高”,对已入库人员信息进行更新、确认。
1.重点核对、更新、补充已入库委员现所在单位、行政职务、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近10年参加我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信息,并在相片栏上传JPG格式的正面半身免冠电子照片。
2.已入库评审委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审核单位负责在系统“状态”中选择“停用”,并勾选原因:
(1)存在师德问题;
(2)已变更工作单位;
(3)不再从事中职学校相关工作;
(4)2025年12月31日前退休;
(5)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6)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中职职称评审委员。
(二)新推荐入库人员
1.推荐范围
(1)在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专职从事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2)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在粤企业高技能人才。
(3)除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进入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人选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202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再作为推荐人选。
2.推荐条件
推荐人选应在《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关于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推荐。
(2)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能严格按照我厅有关职称评审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具有较深厚的职业教育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4)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身体健康。
(5)进入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或项目的人选优先推荐。
3.推荐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荐,或由所在学校(教研机构)推荐,填写《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推荐表》(见附件1)。
(2)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负责本区域中职学校推荐人选信息汇总、审核及系统填报;各有关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省教育研究院负责本单位推荐人选信息汇总、审核及系统填报。信息系统填报方式:登录“广东省教师工作平台”(https://edu.gd.gov.cn/jiaoshigongzuo/main.php),点击“评委库管理”模块,登录后点选左侧“中职教师正高”,按要求添加录入人选的完整个人信息后提交。
(3)推荐入库工作完成后,后续如推荐人选不再适宜入库,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报告有关情况。
二、做好2024年度职称申报和评审有关工作
(一)受理范围
1.广州市、深圳市负责本市域内中职正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其他地级以上市负责本市域内中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
2.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中职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
3.省教育厅所设的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除广州市、深圳市外其他各地级以上市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1.职称资历年限计算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0〕52号)相应规定执行,起算时间为担任本级职称对应职务之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推荐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0〕52号)相应规定执行。
3.教师资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执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及以上等级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4.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0〕5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事业单位进入中职学校的人员,中职教育工作年限小于文件规定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的,其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须不少于其中职教育工作年限。
5.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优先推荐、优先评审。
6.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中职教师,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中职教师职称。
(1)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2)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3)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中职学校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中职教师,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三)申报推荐程序
1.申报
(1)各地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本年度高、中、初级职称申报计划。2023年度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尚未受聘上岗的,计算正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数时,须扣除评审通过人员数。各校(单位)各等级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对应等级岗位空缺数。鼓励各地通过“跨校评聘”的方式对中职学校教师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的接收学校应有空余对应等级教师岗位,推荐人选通过职称评审后,应在3个月内聘用到接收学校,且3年内不得再调动。各地各单位报送推荐人选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2)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
2.考核推荐
(1)学校(单位)组织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或教研员不少于4人),申报人在学校(单位)内部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2)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申报人或申报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是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实行回避。
(3)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履职表现、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有关要求和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省教育厅评委会办公室。
(四)时间安排
1.各地各校要按照粤人社发〔2024〕29号文规定,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2.报省教育厅进行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于2025年1月6日至1月20日在申报系统上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并提交。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纸质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照改革方案和评价标准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把好政策关、审查关,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落实申报材料线上线下审查责任,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要结合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及评前公示情况逐级对推荐报送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各等级职称推荐人数不超过对应岗位空缺数,确保推荐评审人员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材料,要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严格落实审核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2.各地各单位推荐申报人凡有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使用规定表格、不符合填写规范、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公示以及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情形的,省评委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职称,并记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3.各地各单位要做好职称评审各项保障工作。省教育厅组织的2024年度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各地市教育局组织申报人到指定地点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答辩。各地各单位要提前做好经费预算安排和有关场地、器材准备,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4.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各有关地市及高校报送推荐申报材料后,由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室按照各地各单位推荐参加评审人数开具银行缴费通知单,由各地各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电子支付形式交付评审费,并以“单位名称+2024年度中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费用支付凭证”命名将支付凭证扫描件发送至省评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gdsz@gdedu.gov.cn。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江远彬,020-37627035。
附件:
1.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2.广东省中职正高级教师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3.广东省中职正高级教师岗位及人员聘用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5-1.广东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文化课、专业课教师、教研员适用)
5-2.广东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实习指导教师适用)
6.广东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评前公示情况表
7.中职教师职称专业目录
广东省教育厅
2024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edu.gd.gov.cn/zwgknew/gsgg/content/post_4551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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