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近期,我们陆续收到反映或咨询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工作,提升学生资助精准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开展资格审核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提高申请资格受理审核精准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对象要求
具有宁夏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不属于基层单位。
(三)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
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四)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二、精准核算补偿代偿标准
对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由受理申请的高校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核算其补偿代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一)2022年之前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2年毕业的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3年及之后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
(二)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三、加强工作监督问责
各高校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毕业生补偿代偿资格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基层就业补偿代偿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2023年已受理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自2024年起,使用新修订的《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和《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8日
附件下载: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doc
附件下载:附件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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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jyt.nx.gov.cn/xwdt/tzgg/202407/t20240704_4586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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