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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位授予,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24 来源: 教育部 作者:佚名

  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实施40余年。40多年来,我国教育的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位条例已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

  学位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将如何更好地规范学位授予,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明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最近一段时间,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冉森鹏在法院实习。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实习是专业硕士必修的学分。“实习中,我有机会深入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运行,还能对接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冉森鹏说。

  “专业学位是以专业水平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学位类型。”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介绍,20世纪90年代初推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行业需求紧密结合,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认可度逐年提升,但学位条例聚焦学术学位,没有专业学位的表述和相应制度设计。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学位法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是本次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

  “这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特别要指出的是,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

  实践中,不少高校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强化专业学位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探索以学术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著作、应用转化成果等多元化形式体现学术创新成果,建立健全符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类型的综合评价机制。

  这样的探索,在学位法中也进行了明确。针对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法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差异化评价标准。“学位法构建分级分类的学位制度,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不同的要求,明确并细化了授予条件。根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不同特点区分授予条件,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梁鹰介绍,学位法允许专业学位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

  此外,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

  强化学位质量保障,是学位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学位法一方面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最高层次。学位法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专门作出相关规定。

  “学位法要求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说,学位法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在学位授予程序方面,学位法明确了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设置,学位授予单位外部的专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体现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对学位质量的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建国说。

  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质量的教育。

  如何进一步压实研究生导师责任?“学位法明确规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梁鹰说,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

  学术不端对学术诚信、科学发展造成危害。对此,学位法强化学风建设,要求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此前,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一些高校有比较充分的实践,但许多没有转化为法律规定。马怀德介绍,学位条例没有涉及学位授予活动中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导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不利于学位授予活动的正常开展。

  如今,学位法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健全了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学位法增加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申请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等救济权利。

  “学位法完善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权益救济途径,为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导。”北京大学校长龚旗煌说。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有关规定,细化学位授予条件、标准、程序、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有关制度机制,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并向师生公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发生争议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学校的申诉委员会要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确保独立、公正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记者 魏哲哲)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2405/t20240523_1132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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