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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互联网时代该怎样保护学生隐私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案件回顾

  2020年线上教学期间,为解决孩子玩网络游戏及聊天上瘾的问题,某中学班主任召开网络家长会,家长们委托班主任老师代为在网课期间监管孩子们的学习情况。老师在管理过程中,采取远程指挥的方式检查了个别学生手机中下载的APP,甚至还要求学生打开聊天记录及电脑文件夹,查看里面的内容。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引发热议,学校认识到此种管理方式有失妥当,对该老师进行了批评教育,明确今后进一步规范老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家长也回应,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老师的行为得到学生谅解。

  专家释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杨程

  此案例是网络时代发生的涉及学生隐私权的事件,与之前老师私自翻看信件、日记等形式侵犯学生隐私权不同,此次事件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网络远程手段侵犯学生隐私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表明在信息化对教育影响越来越深入的背景下,老师对新形势下隐私权的认识有待加强。此案例中涉及隐私权的内涵范围、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学校制度安排、侵权责任等问题,值得关注和深入探讨。

  一是明晰学生隐私权的内涵和范围。在法理上,隐私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公民的隐私权与生俱来,依法受到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基于此,可以从三方面界定学生隐私权的范围:第一,学生生活的私密空间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侵扰等;第二,学生开展的私密活动不受刺探、泄露或侵扰等;第三,学生个人的信件、电话、谈话及电子信息等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例中,老师通过远程手段,指挥学生打开屏幕共享,展示微信中有哪些聊天,电脑硬盘文件夹中有哪些文件等,明显具有公开学生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的性质,说明老师没有把握好学生隐私权的边界范围。

  二是树立保护学生隐私权的意识。近年来,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类似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说明学校、老师需要从根本上树立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实践中,打着“为学生负责、为学生好”的名义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时有发生。把通过窥探学生隐私获得的信息作为管理学生的依据和手段,势必会对学生的隐私权造成侵害。本案例中,从老师的出发点而言,是防止学生在线上学习过程中沉溺于网络游戏和聊天,影响成绩。从老师的授权来源而言,是通过网络家长会的形式获得了家长的许可,虽然管理看似合理,出于保护教育学生的目的,但不能作为侵害学生隐私权的依据,老师具体实施的方式方法不够妥当,是老师受到舆论批判的原因所在。本案例也间接地表明了老师和家长对学生隐私权保护的认识存在不足之处,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需要采取培训、制度设计等手段帮助老师、家长提升相关素养。

  三是完善学校保护学生隐私权的制度。学校应当履行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定职责,健全隐私权保护制度,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这既是对学生的保护,也是对教职员工的保护。实践中,学校出于管理需要收集学生家庭信息,疫情防控期间可能还会收集家庭成员行程等信息,收集此类信息应坚持最小够用原则,一些学校收集家长职务、甚至收入水平等信息就超出了适度的范围。本案例中,学校如果有对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且老师进行了学习并遵循了相关规定,此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要加强学校相关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宣传贯彻,形成依靠制度落实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在实操层面,学校可参照我国已经出台的涉及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多处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要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再如,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从学校的角度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学校应当依照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在相关校规校纪中明确保护学生隐私权的相关制度。

  四是承担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责任。学生的隐私权受宪法保护,一旦学校出现了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事件,学校或者相应责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当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学生或者家长也不能任意扩张,滥用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排斥学校合理必要的管理。本案例中,虽然老师的行为得到了学生监护人的同意,但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不符合免责条款中的规定情形,好在该老师行为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谅解,并得到了学校和家长在网上的积极正面回应,体现了学校处理事情的温度,也体现了家长的人情味儿,给其他学校处理侵犯学生隐私权事件提供了参考。

  五是推动学生、家长、社会共同维护学生隐私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很多新挑战、新形势,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件、通话等隐私信息,还出现了生物识别、电子数据等新形式的隐私信息,学生隐私受到侵权的风险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需要学校推动各方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第一,学校要积极教育、培养学生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开展维护学生个人权益的法治教育,让学生懂得自己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敢于对侵害自己隐私权的行为说不,在受到侵权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要加强家校合作,提升家长保护孩子隐私权的意识,促进家庭教育从全面、平等、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孩子的各项权益。第三,要落实各项法律规定,推动形成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隐私的氛围。将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在应各方不同要求收集学生个人信息时,学校要坚持最小、够用、必要的原则,拒绝不合理的要求,并通过学校的力量,积极呼吁社会各界保护学生信息隐私,能不采集就不采集,能少采集就少采集,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隐私权。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ztzl/fzcz/202306/t20230629_80584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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