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文教内参!
文教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文化调研 > 正文

《关于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审批(备案)管理层级权限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佚名

   近日,市教委印发了《关于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审批(备案)管理层级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本《通知》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形式。

  二、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本《通知》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的非学历助学活动。  

  三、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为解决群众办事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理顺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审批(备案)管理层级权限,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服务效率和质量,市教委特制定了本《通知》。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我市相关审批(备案)管理按《通知》执行;国家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按照法律规定,市、区两级均有审批权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

  五、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成立的、线下实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不含通过互联网开展的相关活动。

  六、审批(备案)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一是举办者为高校的情况。因高等学校由市教委主管,高等学校申请设立、变更、终止自考助学组织或开展助学活动的,由市教委负责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

  二是举办者为个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情况。按照“放管服”改革权力下放要求,参考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做法,此类情况由办学地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并将审批信息报送市教委,市教委负责统筹和指导。

  三是设立地在自贸区内的情况。《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改为备案”。在重庆自贸区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自考助学组织或开展助学活动的个人或法人组织,向办学地点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由备案单位做好日常监管和年检工作。备案单位将备案信息报市教委,市教委负责统筹和指导。高校为举办者在此区域内申请相应审批的,直接向市教委申请备案。

   

  


原文链接:http://jw.cq.gov.cn/zwgk/zfxxgkml/zcjd/wzjd/202312/t20231229_1276996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文教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文教内参 wjn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010-56020798 15301041151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wjzxwang@tom.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
客服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