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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01 来源: 教育部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通过。”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传来消息。

  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是学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新法如何回应教育强国建设之需?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筑牢基石:破旧立新,系统构建中国特色学位法律制度

  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国的快速发展中,学位条例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学位法将如何为教育强国建设筑牢基石?

  学位法首先明确了学位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这是学位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落实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求的根本保证。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相关负责人说。

  再看工作体制。学位法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解决了学位条例中“教育行政部门”角色缺位的问题。其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相应地,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也得到进一步明确。学位法还规定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

  学位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据介绍,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

  服务大局:分类发展,培养更多拔尖创新人才

  研究生教育作为最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对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能够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学位法直接回应着国家当前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之需。

  学位法最引人瞩目的一项重大突破就是明确“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既是加快培养多样化高层次人才的顶层设计,也是对30余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对于推动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非常重要。”相关负责人说。

  其现实依据是,自1990年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在强国建设背景下,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分类发展”是必由之路。

  2023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指出两种类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如今,学位法在授予条件中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强调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更为两类人才的分类培养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

  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学位类型时专门写了‘等类型’,这为实践中探索设立其他学位类型留下了制度空间。”可见学位法着眼之长远,为更多人才类型的培养进行了前瞻布局。

  对于人才培养的支撑还不仅于此。记者注意到,学位法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

  严把质量:挤干水分,明职责、强规范、解争议

  在4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的记者会上,社会各界对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如何保障学位质量给予了高度关注。

  细看学位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专章明确规定,体现着“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立法理念。

  具体来看,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二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三是强化导师队伍建设,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四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同时,学位法就学位授予程序的规范性作了规定。例如,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不少于五人;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等。

  学位法也将为解决学位争议问题提供依据。相关负责人表示,既要加强校内复核制度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也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实质性化解。(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林焕新)

  


原文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147/202404/t20240428_1127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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