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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来源: 江苏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苏教高函〔2021〕8号

  各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报送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1〕16号),为做好2021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本次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号)明确的建设原则、建设方式和报送条件组织开展。围绕国家战略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新农科”建设,支持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2020年省级一流专业和在全国同类专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专业申报。

  二、申报数量

  (一)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申报限额

  申报限地方所属高校。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建设高校,A类建设高校每校申报限额为18个,B类建设高校每校申报限额为16个;其他本科高校申报限额为10个;独立学院不参加本次申报。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2020年省级一流专业可优先申报,但计入学校申报限额。

  部委属高校报送项目由各校自行遴选推荐,并将报送名单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二)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申报限额

  省内本科高校(不含独立学院)每校申报不超过10个,原则上不得与申报本年度的国家级一流专业相重复。本次申报国家级一流专业未入选省级推荐的非省级一流专业,纳入今年省级一流专业评选,且不占用所在学校省级一流专业申报名额。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1.认真学习教育部相关文件,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2.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有关专业申报;

  3.在本校公示申报专业及其有关情况,公示时间5天;

  4.组织校内评审;

  5.学校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不超过申报限额申报。

  (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材料

  1.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信息采集表(书面文本一式5份);

  2.人才培养方案(书面文本一式5份);

  3.申报专业的支撑材料:包括必要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社会评价、管理制度、有关建设成果及获奖的证明材料等(书面文本一式1份,A4正反打印,不得超过100页);

  4.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汇总表(附件2,书面文本一式2份)。

  上述材料1、2的Word版和PDF版电子材料(文件名为“学校全称+专业全称”),材料4的Word版和PDF版电子材料(文件名为“学校全称”,PDF版需盖学校公章)请发送到邮箱jsgxylzy2021@126.com。部委属高校仅需提交材料4。请各高校将所有申报材料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1707室(逾期不予受理)。

  各高校应于11月5日前登陆“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报送系统”(网址:http://udb.heec.edu.cn)按要求完成在线提交。

  (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材料

  1.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信息采集表(参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信息采集表格式填写,书面文本一式5份);

  2.人才培养方案(书面文本一式5份);

  3.申报专业的支撑材料:包括必要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社会评价、管理制度、有关建设成果及获奖的证明材料等(书面文本一式1份,A4正反打印,不得超过100页);

  4.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汇总表(附件3,书面文本一式2份)。

  上述材料1、2的Word版和PDF版电子材料(文件名为“学校全称+专业全称”),材料4的Word版和PDF版电子材料(文件名为“学校全称”,PDF版需盖学校公章)请发送到邮箱jsgxylzy2021@126.com。请各高校将所有申报材料于2021年11月15日报送至省教育厅1707室(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钱耀飞、徐冰、王建军,电话:025-83335177、83335559、83335556。

  四、评审程序

  1.项目申报:各高校按申报限额组织申报。

  2.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条件和限额提出推荐名单。

  3.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对专家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报送名单。

  4.结果公示:省教育厅对2021年度推荐报送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名单进行公示。

  附件: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报送工作的通知.pdf

   2.2021年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汇总表.docx

   3.2021年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汇总表.docx

  省教育厅

  2021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jyt.jiangsu.gov.cn/art/2021/10/29/art_58320_10098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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