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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规举办节庆活动应如何追责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8-1-31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张某,党员,某市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站(市建设局下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站长。2016年7月,张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太湖风景区召开全市工程质量技术研讨会,全站干部职工共计30多人参加会议三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 刘某,党员,某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2016年11月,该学院筹备多年的学生宿舍楼竣工,刘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学院全体职工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风景区召开研讨会,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刘某作为学院党委书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刘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张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会议活动管理制度。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中办国办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的规定。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必须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的规定,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上述单位不构成违纪。被追究党纪责任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二是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行为,具体包括《通知》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并且情节较重。

   二、刘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决定举办节庆活动,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办国办2012年5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举办节庆活动违反节庆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以及节庆活动管理制度。该违纪行为对象是节庆活动。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必须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的规定,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上述特殊主体,非上述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二是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的行为,并且情节较重。

   同时需要说明的,在纪律审查实践中,如果在庆典后用公款宴请参加庆典活动的人员,那么违纪主体又存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违纪行为。应当与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党纪责任。

   ?相关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刘纪研)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tsdw/sjwjwzjytjjjcz/xxyd/39902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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