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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的匹配适用?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第1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而且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现实中,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是两种不同的处分种类,二者可匹配适用,且二者的匹配适用一直是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焦点问题。结合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做好二者的匹配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为规范政务处分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8年4月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从而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匹配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年起试行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处分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处分属于轻处分,归为“第二种形态”;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处分和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处分属于重处分,归为“第三种形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体现了监察全覆盖的本质要求。政务处分种类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为延续落实上述统计指标体系精神,我们可以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务处分作为轻处分,归为“第二种形态”,同理,撤职、开除等2项政务处分属于重处分,归为“第三种形态”。一般情况下,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若匹配,则所给予的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应处于同一种形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人事部关于“行政降级处分”问题的复函》,“降级”处分是指降低级别工资,若级别工资档次为最低档次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此,降级处分是轻处分,不是重处分。

  党纪重处分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撤职、开除属于重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实践中,开除公职的党员一般都开除党籍,不存在搭配问题。重处分之间的匹配重点是政务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的匹配。首先,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精神体现在具体实践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必然匹配开除党籍处分。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未必一定开除公职。其次,撤销党内职务与撤职处分的匹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据此,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一般应当搭配撤职处分。根据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根据以上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匹配撤职时,撤职处分至少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第三,留党察看处分与撤职处分的匹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的规定,结合撤销党内职务搭配撤职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结论,可以推出留党察看处分匹配撤职时,撤职处分也要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鉴于由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是依次加重,所以与撤职处分匹配时也要考虑两者的影响不同。但由于实践中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具体如何匹配,还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做到精准运用。从公开的案例看,实践中存在留党察看二年匹配撤职时,撤职处分降低二个职务层次的情况,也有降低三个职务层次的;有留党察看一年匹配撤职时,撤职处分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情况,也有降低二个职务层次的。因此,在不违反相关精神和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匹配撤职,撤职处分应当至少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匹配撤职,则一般至少降低二个职务层次。第四,开除党籍与撤职处分的匹配。实践中,开除公职的党员一般都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未必一定开除公职。结合具体案情,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党员形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不再同时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撤职处分。鉴于开除党籍处分较留党察看处分更重,因此,匹配开除党籍处分的撤职处分,应至少降低三个职务层次为宜,如果不够降低三个职务层次的,可以降到最低级别。

  党纪轻处分不必然搭配政务轻处分。相关规定仅对党纪重处分搭配政务重处分作出要求。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鉴于党内警告的影响期与记过处分的期间一致,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与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一致,因此,实践中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再匹配记过、记大过处分。如果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给予的处分,介于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之间时,可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给予降级处分,以突出良好的执纪执法效果。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需同时作出。这里强调时间性,是基于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体现的是对被处分人的权利保护,保障案件处理效果的公正性。因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与政务处分的期间基本一致,二种处分搭配使用的情况下,处分的影响期就是影响期较长的处分的影响期。如果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作出时间差距太远,会造成影响期实际的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公正性。比如,某领导干部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匹配降级处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同时生效,对受处分人的影响是24个月。如果党纪处分作出3个月后,监察机关才作出政务处分,对受处分人的影响实际是27个月。因此,无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如何匹配适用,实践中要关注处分的生效时间对被处分人造成的实质性影响。(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tsdw/sjwjwzjytjjjcz/xxyd/40364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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