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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车房,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05 来源: 安徽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公众号

  11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委员、原副董事长程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显示,程勇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

  11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余春存被双开。通报指出,余春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并为其谋取利益。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案例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问题不在少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

  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钱借房借车,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例如,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区纪委监委发布的《关于一起党员干部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典型问题的通报》指出,该区和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施向波在分管街道民政工作期间,在低保户的审核、认定、认证、救助过程中,以给孩子婚房装修为由,向其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和苑街道辖区低保户高某借款5000元,此外多次与高某发生其他个人经济往来。施向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借用行为是一种无偿或象征性的支付极少利息或租金的行为,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分借用行为与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借用具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如是打着“借”的旗号,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就成了受贿行为。

  2020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郁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王郁松一度痴迷炒股,并因此借高利贷最终导致无力偿还。当所有的借钱渠道穷尽、借无可借后,王郁松走上了权钱交易、违法犯罪的道路。经查,从2016年开始,王郁松单独或伙同身边工作人员以借为名,疯狂收受服务对象、公司老板、请托者和下属的现金、金条、烟酒、消费卡、礼品等各种贿赂。王郁松则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和地位影响,为这些人在项目承接、拆迁补偿、企业资质挂靠或退税、追讨工程款、亲属判缓刑、办理取保候审、亲属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照顾”,进行利益输送。

  经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郁松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2.975万元,犯受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认定时,“借用”与受贿这两种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如果借用时具有按期归还的意思,但到期后具备归还能力却无正当理由不予归还的,则说明主观意图发生变化,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就不能再简单认定为借用行为。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tsdw/sjwjwzjytjjjcz/xxyd/40382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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