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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构建学生欺凌防控的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贵州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案件回顾

  2020年,某地某小学三年级的王同学课间玩闹过程中被张同学用教室内垃圾桶倒扣在头上,垃圾撒一身。王同学家长得知后,到学校和老师交涉,认为张同学欺凌自己的孩子,提出三点要求:处理欺凌者,将张同学转至其他班级;张同学家长当众道歉并承诺管好孩子,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孩子受到心理创伤需要治疗,学校赔偿治疗费用。老师却认为,此事只是同学之间的玩笑,劝家长冷静处理,放弃“处理欺凌者”等相关诉求。家长诉求未果,便网上发帖,称孩子在学校受霸凌,学校敷衍推脱、不管不问,引发舆论关注。后当地教育局介入,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经调查,调查组认为此事尚未构成校园欺凌,没有支持家长按欺凌处理的诉求。

  专家释法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徐涛

  学生欺凌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上述案例反映出学校在学生欺凌事件处理中面临的难题:对欺凌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双方各执一词;缺乏权威中立的第三方居中裁定,学校、老师作出的判断家长不认同。为破解学生欺凌认定难、处理难问题,今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要求,形成了从防控欺凌教育、欺凌调查、欺凌关注、欺凌制止、欺凌认定、欺凌处置到受欺凌学生帮扶救助的制度链条,系统构建了学生欺凌防控体系。

  第一,科学把握欺凌认定标准。准确认定欺凌是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关键。欺凌认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由家长主观判断,也不能由老师或学校领导个人判断,应由学校欺凌防控专门组织作出专业判断。

  《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五类可能构成欺凌的行为,但并不是存在这五类情形就一定构成欺凌,还要结合以下几个特性综合判断。一是主体上的特定性。学生欺凌必须发生在学生之间,而且是欺凌一方在年龄、力量或人数等方面大于或多于被欺凌一方,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的特性,否则一般不构成欺凌。二是主观上的故意性。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不是出于偶然或无意,而是有明确目的(如勒索财物、教训某人等)或恶意动机(如以此为乐、宣示力量等),常常表现为针对特定主体的欺凌。三是行为上的持续性。一般来说,欺凌行为是反复或长期发生的,欺凌者对被欺凌者从试探性的攻击到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其间会实施多次欺凌,且行为的伤害性可能不断增加,一次性的推搡、击打、辱骂等一般不构成欺凌。网络欺凌由于一经上网就会持续传播,也是一种持续的伤害行为。四是结果上的伤害性。欺凌行为往往造成被欺凌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可通过学生的异常表现来初步判断,如因在校内遭欺凌而不敢上学,因在卫生间遭欺凌而不敢上厕所,由原本积极向上变为消极、沉默,被其他同学孤立和排挤等。学生间的一般打闹、互相起绰号等不属于欺凌。

  按照上述标准,案例中教育局组织的调查组未将张同学的行为认定为欺凌是准确的。实践中,在认定学生欺凌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合理把握,不能讳疾忌医,将欺凌行为认定为普通打闹,一味视而不见;也不能息事宁人,动辄将学生之间的打闹或者日常冲突上升为欺凌,满足部分家长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建立健全欺凌处置机制。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如果学校不能及时介入、有效处置,可能会导致欺凌行为由弱到强,损害后果由小变大。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欺凌处置机制。一是快速反应。发现学生欺凌线索或接到欺凌报告后,学校要快速反应,及时启动相应程序,履行好初步调查、提交认定、协调家长、通知报告、教育惩戒等环节的职责。二是程序正当。学校要成立欺凌防控专门组织,负责学生欺凌的认定和处置等工作。专门组织有助于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有助于保持中立和客观,避免学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也有助于提高家长的信任感和配合度。专门组织的组成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不仅包括校内相关人员,也要有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甚至是学生代表参与。专门组织的负责人可以由学校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并公布其联系方式。是否组建独立的组织机构,可结合学校情况确定。如果学校成立了学生保护委员会,欺凌防控职责可由其统筹行使。三是救济保障。对于因被欺凌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对因遭受欺凌而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的,学校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应予支持。但学校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放弃法律底线,满足家长的不当诉求。

  第三,注重宣传教育预防。通过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并建立有效的预防制度,有助于降低欺凌发生的概率,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和介入欺凌,最大程度减轻损害后果。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要组织教职工学习,使教职工能够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欺凌事件;另一方面要对学生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培养学生反对、制止、报告欺凌事件的意识。同时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建立调查制度。学校要定期(每学期、学年)通过线上线下匿名问卷、学生访谈等方式,向学生了解是否存在欺凌现象。调查过程要注意方式方法并保护学生隐私,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并保护提供信息的学生。三是建立关注制度。教职工首先要重点关注因为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比如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心障碍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等,注意观察其学习生活状态,并通过日常观察和谈心谈话等了解其同伴关系情况,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职工发现学生存在《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五类行为时,不论是否属于所教班级学生,都应及时予以制止。

  防治学生欺凌不是学校单方面的工作,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一是关注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应积极与孩子沟通,耐心倾听孩子倾诉,及时给予正确引导,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这样有助于孩子形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从根本上减少孩子成为欺凌者或受欺凌者的可能性。此外,家长还要多关注孩子、多留意细节,及时发现孩子身体、行为上的异常。二是重视问题,有效干预辅导。当孩子遭遇学生欺凌时,父母切不可忽视甚至指责孩子,而是要做孩子坚强的后盾,引导孩子说出事实,并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如果孩子是欺凌者,父母也要严肃教育孩子,让其知道该行为是错误的,主动配合学校解决问题。三是理性冷静,配合学校处理问题。遭遇欺凌事件、产生伤害后果后,有些家长可能情绪激动,甚至可能会对欺凌者或学校做出不理性行为。这些做法不仅不利于事情解决,而且如果行为失当,按《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相关规定构成“校闹”的,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于9月1日实施,各地各校要准确把握《规定》精神,落实有关要求,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构建欺凌防控体系,营造积极、健康、友善的学生关系和校园氛围。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原文链接:http://jyt.guizhou.gov.cn/ztzl/fzcz/202302/t20230223_78286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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