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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经审核,你校送审的《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校准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特此批复。

  附件: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9月6日

  附件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学校运行机制,规范学校的行为准则,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19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有控股企业联发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经省政府批准,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教学和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团体、个人不得侵犯干预。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协动产业”的办学理念,走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发展道路;以“德才兼备,学做一体”为校训;以“爱校如家,育生如子”为教育理念,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培养,使其成为信息技术及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端技能型实用人才。

  第八条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法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职业培训为辅,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内外的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共同建立研发基地,力争把学校建设成为适合产业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竞争力的海西一流的信息技术类人才培养基地。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二章 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确定具体招生方案。

  第十条 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以计算机类专业为主,同时建设相关配套专业。坚持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以增强特色为重点,夯实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构建适应海西计算机类及相关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群。

  第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实施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章 学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是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按照章程的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组成及理事的产生办法

  (一)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人员构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举办者或其代表在理事会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由举办者和本校教职员工代表中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对本校有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本校者担任,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党委书记、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进入理事会,为理事成员。

  (四)本着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理事会可以吸收境内外社会贤达人士、专家学者加入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

  (二)审定、修订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的聘用期限

  理事长和理事实行有限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届(举办者例外)。理事会成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便继续在理事会工作,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理事会集体做出决议,并监督实施。

  (二)理事会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理事会会议。此外,经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常务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但因情势紧急需要迅速召开或全体理事一致同意迅速召开的除外。

  (四)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经理事长签发后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长有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学校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理事会聘任,任满可以连任。副校长、校长助理由校长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同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和系、校和处(部)两级管理。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理事会和学校领导班子可以对学校的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管理机构设置本着精兵简政和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学校党委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进行党务工作机构设置。

  第三十条 学校增设或减少一个部门,由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中共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隶属于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书记由厦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思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与组织部合署)、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思政教研部等职能部门,配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四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完善全校部门、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岗位责任,形成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人人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享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七)享有在校内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学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八)享有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九)享有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经费的筹措与财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的会计账册由学校财务部门保存,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查阅。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经理事会和校长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向校长和理事会作报告。学校理事长更换或法定代表人、校长更换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联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办资金1305万元。

  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和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学校可自行决定终止:因出现特大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出现第五十九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校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 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三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原文链接:http://jyt.fujian.gov.cn/xxgk/zywj/202209/t20220919_59958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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