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新规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 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办公室编 2022年 8月 20日
湖南出台新规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这是今年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出台后又一重磅文件,为全面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新规坚持体现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公益属性。《通知》明确,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应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等捆绑收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新规突出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定价行为。针对民办院校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等突出问题,《通知》作出新的规定,民办大中专院校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当开展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新规着力加强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监管。《通知》强调,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统一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办大中专院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捆绑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教育部门将学校收费管理作为民办大中专院校年检的重要内容,对因乱收费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jyt.hunan.gov.cn/jyt/sjyt/xxgk/jykx/jykx_1/202208/t20220823_1075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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