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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新规助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湖南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办公室编             2022年 6月 28日

  

  湖南出台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新规

  助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规定,要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着力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为推动方案落地落实,近日湖南出台《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加力推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

  新规坚持民办中小学收费公益属性。《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分配。

  新规规范民办中小学定价行为。针对民办中小学随意调价、频繁调价、大幅度调价等问题,《办法》作出新的规定,要求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且其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按程序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对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或者评估,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学校规范收费行为。

  新规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管。《办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民办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将依法对民办中小学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七种行为进行查处。

  


原文链接:http://jyt.hunan.gov.cn/jyt/sjyt/xxgk/jykx/jykx_1/202206/t20220630_1072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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