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晋教职成函〔2021〕67 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职〔2018〕3号)和《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晋教职〔2018〕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18年立项建设的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和培育建设单位,高职骨干专业建设单位。
二、验收依据
1.《关于加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职〔2018〕3号)
2.《关于认真做好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8〕17号)
3.《关于做好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建设的通知》(晋教职〔2018〕23号)
4.《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晋财教〔2018〕251号)
5.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近年来有关职业教育的文件
6.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方案》和《任务书》
三、验收方式及结果运用
1.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学校总结、专家验收、结果公布”的程序进行。在学校总结自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访谈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全面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情况,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2.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未通过三个等级。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授予“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或“山西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称号。对暂缓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再次验收的,授予相应称号。对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收回项目建设资金,并进行通报。
对授予称号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授予称号后,出现违规办学或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明显下降的学校,将被取消称号。
四、自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须对照《任务书》内容逐条核实完成情况并填写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以此为基础总结凝练,撰写《山西省优质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山西省高等职业教育骨干专业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二)典型案例
总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其中优质校建设项目提供3-5个案例,骨干专业项目提供1-2个案例。案例要突出典型性、示范性、可推广性。每个案例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PPT汇报材料
1.项目建设总体汇报材料。内容应与总结报告一致,汇报展示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优质校专业群子项目PPT汇报材料。每个专业群子项目汇报展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验收时随机抽查一个专业群子项目汇报展示。
(四)项目建设佐证资料
佐证材料要紧扣项目建设任务书,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成效提供足够的支撑。
(五)《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报告》
两类报告均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要对预算执行、资金(含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投入和自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全面审计,对资金使用比例、结构及配套资金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对财政收回的建设资金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报告》要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产生的带动和示范情况等进行全方位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五、验收流程
原则上,专家组在验收时,按照院(校)长汇报、专业群子项目负责人汇报、专家答辩、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专家组内部会议、反馈小结、项目建设单位表态发言、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领导表态发言的流程进行。
六、工作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验收工作,按照验收指南(见附件1和附件2)要求认真总结,确保所有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2.2021年11月26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总结工作,将申报书、建设方案、任务书、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报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典型案例和佐证材料等验收材料在学校官网设置验收专栏公开展示,若因网站无法访问、材料不齐全、无相关佐证材料等影响验收工作,责任由学校自负。
3.2021年11月30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山西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以“学校简称-优质校验收”命名和学校简称-骨干专业验收”命名)。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报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典型案例(word、excel和pdf格式)等。
联系人:杨皓天,联系电话:0351-3046534,邮箱:zcjdfz@sxedc.com。
附件:
山西省教育厅
2021年11月5日
原文链接:http://jyt.shanxi.gov.cn/xwzx/ggtz/202111/t20211115_3407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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