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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福建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调动我省监考教师的积极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考试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调整为每半天不低于150元、不高于225元。劳务费为税后实发标准,不纳入监考教师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厦门市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监考教师劳务费标准。上述标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jyt.fujian.gov.cn/xxgk/zywj/202404/t20240410_64268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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