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有关资金拨付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4〕2号)精神,现就及时安排和拨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免息、补贴息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安排资金
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平稳运行,有关市县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免息及风险补偿金资金,同时重点关注以下调整变化:
一是继续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根据“财教〔2021〕164号”文件,2021年调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后,产生的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分省核算,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据此,2022、2023年有关市县无需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统一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支付。2023年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已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自2024年起,各有关市县应继续安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配套资金。
二是延续国家助学贷款免息政策。2024年财政部等四部门下发“财教〔2024〕2号”文件,决定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有关政策,对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免除的利息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各有关市县应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免息资金。
二、及时拨付到位
每年11月26日之前,经办银行统计当年风险补偿金、贴息、免息金额,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后,会同省财政厅于12月5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市县当年应负担金额。
市县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确保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应负担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免息拨付至省学生资助中心,并于次年5月15日前拨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2022和2023年度有关资金划拨
近期,省教育厅核算统计了2022、2023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免息、2022年补贴息、2023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市县应负担金额(附件1、2),请各有关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按要求及时划拨至省学生资助中心。其中,2022、2023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2022年补贴息资金于2024年4月12日前划拨到位。省级将视情况通报、约谈拖延逾期、不足额支付的市县和学校。
资金划拨账户名为: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账号:4101 0101 0100 0050 05;开户行为“中原银行郑州农业南路支行”,行号:313491099111。
联系人及电话: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李昱衡,0371-86580375;
徐晓伟,0371-65798539。
省财政厅教育事业处: 林嘉禾,0371-65808614;
附件:1.河南省2022、2023年度市财政应负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和补贴息费用表
2.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23年度市(县)级财政应负担风险补偿金费用表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jyt.henan.gov.cn/2024/03-28/2967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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