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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4 来源: 山西省教育厅 作者:佚名

  晋教〔2023〕2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23年9月13日

  

  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引导和规范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35号)等法律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系指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省教育厅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是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预防办学风险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凡省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六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五条 年检一般在每年的3—5月实施,采取书面报告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检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检主要是按照年检指标体系对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财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民办高等学校年检指标体系设指标观测点78个、一般关注情形22个、重点关注情形18个;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检指标参照民办高等学校指标体系执行。

  第七条 民办高校应当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年检指标体系自评表;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对账单、上年度1-12月工资流水账、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风险保证金缴存证明复印件;

  (五)校舍产权、消防、卫生、安全等相关证明;

  (六)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学校制度汇编;

  (七)上年度年检反馈问题整改报告;

  (八)对照年检指标体系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年检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自查。民办高校按照年检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查,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报送省教育厅。

  (二)开展核查。省教育厅对民办高校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实地核查。

  (三)公告结果。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开年检结果,并在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果戳记。

  第三章 年检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年检指标体系中重点关注情形个数为0,一般关注情形个数不超过3个(含)的为“合格”;年检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情形个数为0,一般关注情形个数不超过5个(含)的为“基本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年检指标体系一般关注情形个数超过5个或存在重点关注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且仍未整改完成的;

  (三)年检材料严重缺失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告整改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高校,依法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民办高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期限到期需延续期限的,原期限周期内年检均为“合格”的,在规定许可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办学期限;原期限周期内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核减办学期限。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年检结果和须整改的问题反馈民办高校,并视情形对民办高校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根据整改完成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民办高校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由省教育厅重新核查,经核查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调整年检结果;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将核查结果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发现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检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书面向省教育厅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山西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

  2.年检报告书

  3.一图读懂《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原文链接:http://jyt.shanxi.gov.cn/xwzx/ggtz/202309/t20230924_9350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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