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殊教育相关3个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相关3个标准的通知
鲁教基字〔2021〕1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厅、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发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及有关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等特殊教育相关3个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批。各地设立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要严格履行程序审批,将达到相应设置标准作为前置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不得批准设立为相应机构。
二、规范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立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前部(班)的儿童福利、医疗康复、儿童康复等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实施情况作为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办学(园)机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在上述机构接受教育的残疾幼儿和学生建立学籍;按照国家课程实施要求和标准,做好教学指导。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工作宣传,引导相关机构和社会准确把握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设置标准要求,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及有关机构特殊教育部(班)设置标准.docx
山东省教育厅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edu.shandong.gov.cn/art/2021/12/2/art_11990_10295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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